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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电影、电视剧不能非法复制销售
【相关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: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;
(二)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
(三)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;(四)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。
【案情】
电视剧《扫黄先锋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。
1998年底,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《扫黄先锋》的独家播映权。
1999年9月,舒某利用职务便利,从瑞得公司骗取播出带1套,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某。
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,分别与三家省级电视台签订《扫黄先锋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,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,非法获利79万余元。
法院判处舒某和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罚金10万元,退赔瑞得公司79万余元。
【点评】
侵犯著作权罪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侵犯他人的著作权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本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第三款,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特征。
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,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;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,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,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;犯罪主体是自然人;主观方面是故意,过失不构成此罪。
本案舒某和陈某利用职务之便,未获得《扫黄先锋》的著作权人的许可,非法复制此电视剧并出售,非法获利79万余元,违法所得数额巨大,构成侵犯著作权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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